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 防雷设备弄虚作假罚款

2011-08-30 14:14:05  

    今后,在新疆首府乌鲁木齐市,有关单位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或者在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将被气象主管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近日闭幕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

  据乌市气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由于乌鲁木齐市一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防雷减灾的意识淡薄,防雷减灾科普宣传不到位,存在雷电防护装置应设计而无设计、不按设计施工、未验收就投入使用的问题;在生产、销售上也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合格的防雷产品。而且,对拒不整改防雷安全隐患的,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特别是农牧区防雷减灾工作不到位。因此,为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乌鲁木齐市相关单位特制定了符合乌市实际的防雷减灾性地方法规《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

  该《条例》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加强雷电监测网和预警系统建设,健全雷电灾害防御体系;乌市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应当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乌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从事雷电监测的机构交换雷电监测资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不得危害雷电监测探测环境。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明确,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雷电灾害发生后,市、区(县)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开展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害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并提出防雷减灾建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确保公共安全。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规定,防雷装置所有者拒不委托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所属气象台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导致重大漏报、错报雷电灾害警报,以及丢失、毁坏原始雷电探测资料、伪造雷电资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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