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气象局:气象普法之防雷减灾

2019-06-14 10:41:15  
《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储运、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三)电子信息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电力系统、通讯设施和广播电视设施;

(四)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体育、大型购物等易遭受雷击的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施;

(五)重要储备物资的储存场所、矿山、道路交通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和设施。

现有应当安装而尚未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安装防雷装置。



第二十二条防雷装置投入使用后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及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对计算机机房、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时,同时进行防静电装置检测。



第二十三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项目全部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在出具检测报告的同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防雷装置使用单位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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